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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金盛源担保有限公司积极开展置业担保业务
    作者:袁涛 肖舒遥 发布时间:2017-03-21 来源: 浏览数:

          最近,赣州市金盛源担保有限公司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沟通协调,顺利签署《置业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对接落实各具体楼盘的置业担保业务。近日,江西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水韵嘉城项目部申请14863.7万元置业担保项目获退保证金4447.11万元,既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又大幅降低了财务成本,目前,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纷纷申请此业务。

    据了解,此次新开展的置业担保业务是金盛源担保有限公司今年创新担保模式、推动业务创新的一项“重头戏”,置业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一方面将有效降低市、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风险,减轻公积金中心保证金管理的负担,另一方面通过置业担保,将盘活企业缴存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存量保证金,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降低资金成本,同时,该业务的开展还将为公司拓展担保新业务,增加业务新增长点,也还能增强拥有公积金的意向购房者(个人)的购房积极性。不仅如此,置业担保业务的开展还能在经济下行,银行信贷政策收紧的大环境下,为本市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及健康发展提供有效帮助和促进作用。

    此外,金盛源担保有限公司承诺,对新受理的置业担保业务,公司业务部门将组织力量、整合资源,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在符合公司担保业务制度要求,资料齐全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对正在办理新增公积金贷款的情形,若无重大经营风险,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查结论一年内有效。在此基础上,在业务受理和办理过程中,所有担保手续不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意向购房者(个人)参与,不增加他(她)们的额外负担。 

     

    业务链接:

    一、置业担保业务介绍

    置业担保是指由金盛源担保公司为新增及存量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直至按揭房屋完成房产证办理和抵押登记手续给公积金中心。业务模式分为两种:一是对存量保证金进行置换,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在公积金中心缴纳了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但在新购房屋完成抵押手续前无法退还,通过金盛源担保公司担保将上述保证金提前置换出来,盘活开发企业的存量资金。二是对新增公积金贷款业务提供担保,即购房者准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公积金中心缴纳保证金,而通过我公司担保可免向公积金中心缴纳保证金即可获得公积金贷款,相应减轻开发企业资金压力。

    二、业务优势

    当前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贷款金额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直到办理好房产证并完成抵押手续才能退还,因此占用了企业一定的流动资金。通过置业担保,一方面能够将企业缴存在公积金中心的保证金提前置换出来,另一方面对新增的公积金贷款则无需再缴纳保证金。因此,置业担保业务的开展将盘活企业的自有资金,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业务开展过程中,我公司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公积金贷款个人仅做程序性审查。其中对已办理公积金贷款需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整个流程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正在办理新增公积金贷款的情形,若无重大经营风险,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查结论一年内有效。此外,所有担保手续不需要办理公积贷款个人参与,不增加额外负担。

    三、业务受理条件及收费标准

    (一)受理条件:1.按揭房屋所在楼栋已经封顶;2.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征信未产生对担保有实质影响的不良记录;3.房地产开发企业无重大经营风险如涉及巨额民间融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满足上述三点,我公司均可进行业务受理。

    (二)收费标准:我公司除收取担保费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具体参照如下:1、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

    ⑴土地或在建工程未抵押的情形

    a.对项目(指具体楼栋,下同)封顶但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存量保证金金额的30%收取保证金;

    b.对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存量保证金金额的10%收取保证金;

    c.对项目封顶但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国有或上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指企业自身或母公司属性,下同),按存量保证金金额的10%收取保证金;

    d.对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的国有或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存量保证金金额的6%收取保证金。

    ⑵土地或在建工程已抵押的情形

    a.对项目封顶但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存量保证金金额的15%收取保证金;

    b.对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存量保证金金额的5%收取保证金;

    c.对项目封顶但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国有或上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存量保证金金额的5%收取保证金;

    d.对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的国有或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存量保证金金额的3%收取保证金。

    2、新增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

    a.对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公积金贷款金额的3%收取保证金;

     

    b.对国有或上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公积金贷款金额的2%收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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