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据《赣州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方案》(赣市府办字〔2014〕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贴息资金由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财政分别出资,按照“稳增长、促发展、易操作”的原则,用于所辖区范围内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贴息补助。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贷款贴息:
(一)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实体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有优势、发展潜力大,经营状况良好,企业信息透明度高;
(三)2013年度缴税3万元以上,2014年上半年缴税2万元以上。
第四条 贴息资金用于企业以下四类贷款的贴息补助:
(一)企业获得的“财园信贷通”或“小微信贷通”贷款;
(二)入驻中小企业征信服务平台的企业贷款;
(三)委托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银行贷款;
(四)2014年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两次融资对接签约活动所获贷款。
第五条 贴息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企业上述四类贷款在2014年度支付的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为30%。计息本金、起息日、结息日根据贷款银行提供的利息清单确定。
第六条 企业申请贴息资金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表及赣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补助资金计算表(见附表一、附表二,电子版表样可至赣州市财政局官网http://www.gzsczj.gov.cn在线服务-下载专区下载);
(二)企业2013年度和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贷款到账凭据复印件;
(五)贷款利息清单复印件;
(六)委托担保合同(申请第三类贷款贴息企业提供);
(七)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已加入中小企业融资征信服务平台认定书(申请第二类贷款贴息企业提供);
(八)融资对接签约文件(申请第四类贷款贴息企业提供)。
第七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应在2015年4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纳税登记情况,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市民营企业管理局或所在县(市、区)民营企业管理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县(市、区)民营企业管理局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汇总所辖区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联合县(市、区)财政局或开发区财政局进行审核批准;市民营企业管理局汇总市本级企业提出的资金申请,联合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批准。
第九条 联合审核批准后,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流程,将贷款贴息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条 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贷款贴息资金,按现行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民营企业管理局、开发区企业服务和工信局和财政局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企业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民营企业管理局负责全市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跟踪问效工作,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 市民营企业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共同监督管理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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