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支持企业发展,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规范担保费收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行业类别担保费率
1、房地产企业以及融资担保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的担保费率为2.2%(年化费率,下同)。
2、工业企业、商贸流通、服务业的担保费率为1.8%。
3、农林牧、旅游业的担保费率为1.5%。
4、小微企业(企业贷款总额且担保贷款申请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担保费率为1.2%。
5、县(市、区)合作方式担保的担保费率为1.5%。
6、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担保费率为1.5%。
7、股东全资企业的担保费率为1%,股东合资企业的担保费率按股权比例和行业类别加权计算。
二、实行优惠担保费率
1、上月末扶持实体经济项目(不含政府融资平台项目)在保余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且担保代偿率控制在2%以下(含2%)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担保项目的担保费率下调0.1%。
2、按时付息还本的担保信誉客户,二次及二次以上担保时,担保费率优惠0.1%。
3、优惠担保费率可进行累加,实际执行后,担保客户的担保费率至少不低于1%。
4、合同已明确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原合同未明确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资金管理
担保费原则上分年度在担保发生前收取,资金缴入公司财务指定的银行帐户,然后,由公司财务人员开具正式发票交担保客户。
四、执行时间
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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