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赣市府发[2015]2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支持企业发展力度,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现就再次调整担保费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减担保费率
在《关于调整担保费费率的通知》(赣金字[2015]58号)中“调减担保费率”的基础上再次调整为:
1、房地产企业以及融资担保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的担保费率为1.5%(年化费率,下同);
2、工业企业、商贸流通、建筑业、服务业的担保费率为1.3%;
3、农林牧(种植、养殖)的担保费率为1%;
4、旅游业的担保费率为1.2%;
5、小微企业(企业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含))的担保费率为1%;
6、县(市、区)合作方式担保的担保费率为1.2%;
7、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担保费率为1.3%;
8、股东全资企业的担保费率为1%,股东合资企业的担保费率按股权比例和行业类别加权计算;
9、同时符合以上多个条件的,担保费率按最低者计算。
二、优惠担保费率
继续按《关于调整担保费费率的通知》(赣金字[2015]58号)中“继续给予优惠担保费率”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自2015年10月8日起执行(以评审通过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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