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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14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融资担保业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稳增长、促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政府主导与社会资本参与相结合原则,加快推进融资担保体系综合改革;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强化行业监管,着力构建定位准确、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担保体系。

        (二)总体目标。到2016年底,全市政府出资融资担保机构达到20家以上,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以上。力争到2017年底,全市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在保责任余额达到160亿元。

        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三)加快县级政府出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县(市、区)特别是融资担保机构空白县,采取新设、合并、重组、增资等方式,至少组建一家政府出资注册资本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其中瑞金市及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出资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

        (四)大力拓展再担保业务。充分发挥金盛源担保公司的再担保功能,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与金盛源担保公司开展合作,为中小企业和“三农”信用贷款、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计划等担保提供再担保或补充担保,有效分散担保机构风险,进一步增强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

        (五)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金盛源担保公司开展综合改革试点,通过吸引全市国有、民间资本,组建注册资本金达30亿元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担保集团公司。重组后经营范围以融资担保业务为主,同时开展非融资担保、再担保、小额贷款(转贷基金)、融资租赁、资产管理与评估、互联网金融、财务咨询服务等业务,力争到2020年担保能力达到200亿元。

        三、加强政策扶持

        (六)落实各级扶持政策。兑现落实国家、省、市各项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

        (七)建立政、银、担三方合作模式。市政府首期设立一定规模的融资担保发展基金,用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助、业务补助、代偿补偿,以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发生风险进行合理补偿,推动建立可持续的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八)大力促进银担合作。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依法取得资质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合作范围。探索建立担保风险合理分担机制,对融资担保机构承担全部代偿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0%;对银行不承担风险或只承担部分风险的,适当下调风险权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不收或少收保证金;要认真履行合作协议,不得单方面削减融资担保机构授信额度、增加限制性条件,或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对管理完善、风险可控的融资担保机构应适当放大担保倍数。

        (九)完善对政府出资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对政府出资融资担保机构不考核利润指标,重点考核其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提高政府出资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鼓励其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政府出资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超过1.5%,再担保费率不高于2‰。政府出资融资担保机构出现代偿和损失的,相关人员在尽职且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下,免于追责。

        (十)将融资担保机构数据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相关数据信息报送制度,规范融资担保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库报送信息,对企业贷款出现逾期、融资担保机构为贷款企业进行代偿等情况,应依法在企业信息报告中予以记录。

        (十一)完善融资担保抵(质)押制度。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担保权人,依法办理担保业务涉及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反担保物抵质押登记,以及对已抵质押物进行二次(或多次)抵质押登记。允许融资担保机构凭担保合同、抵押合同为非银行渠道的融资担保业务办理抵质押登记。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在办理担保业务中,依法查询被担保企业的工商、质监、税务、土地、房产、统计、海关、法院和安监等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免相关费用。进一步简化抵(质)押解押后续贷抵押登记流程。

        (十二)建立金融债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研究建立担保等金融债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探索在法院内部设立金融审判庭,提高立案效率,简化保全手续,提高送达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金融债权纠纷案件审判业务指导,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力度。

        四、创新服务机制

        (十三)做强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和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

        (十四)稳妥开展非融资担保业务。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探索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五)加强融资担保行业人才建设。建立培训和考核机制,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制订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对政府出资融资担保机构高管人员选拔任用和薪酬制度进行改革,加大面向海内外选聘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力度。

        (十六)加强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促进业务交流、开展教育培训、实现信息共享、提升行业形象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五、健全工作机制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订融资担保业发展规划,分析研判行业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和处置发生的重大风险。

        (十八)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明确监管内容、方式、程序等,强化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充分利用在线监管系统,对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流程实行信息化管理和实时、动态监管。综合运用台账检查、银行对账等方式,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业务的现场检查。建立和完善约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融资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建立监管部门履职评价制度,从机制建设、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方面对县级监管部门实施履职评价考核。同时,将政府出资融资担保机构情况纳入金融工作考核范围,建立奖惩制度。

        (十九)维护行业发展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融资担保机构的注册登记,在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中严格执行前置性审批规定;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登记严格执行《江西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鼓励引导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信用评级,鼓励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由第三方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作为融资担保机构分类管理和银担合作的重要依据。

        (二十)实行注册资本托管制度。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实行注册资本金托管制度,由托管银行、担保机构签订托管协议。托管资本金按照约定用于融资担保机构合理业务支出、代偿支付、存出保证金以及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一)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对其资金流的动态监测,严厉打击融资担保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畅通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对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对举报事项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肃查处并收缴其经营许可证;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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