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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关于支持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4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支持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快科技创新与发展壮大,对创新型成长型(以下简称两型)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一、扶持政策

    (一)由市工业发展基金为优质两型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的投贷联动融资支持,即基金择优入股两型企业,同时将已投基金的股权资本作为项目资本金按不超过3倍的乘数为两型企业提供债权投资。(受理部门:赣州发展投资集团、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二)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自身发展,可向市金盛源担保公司申请提供担保,3年内免收担保费;贷款到期申请续贷时,市级倒贷基金3年内实行零收费。(受理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和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金盛源担保公司)

    (三)企业引进的从事研发、生产、经营的高端人才,未达到赣市才发〔2013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经企业所在县(市、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确属企业急需的关键性人才,可参照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第四类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待遇,原则上每家企业不超过3,补贴资金按该文件执行。(受理部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和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先进生产、检测设备单台(套)金额(不含税)在5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照设备购买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在受益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赣州市重点工业技改投资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给予适当支持。(受理部门: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和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

    (五)对在我市注册落户,新批准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在受益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理部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六)对获得或者引进国家、省级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且在我市产业化的企业,投产后该项目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国家级的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产业转化资金扶持,省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市财政在此基础上,国家级的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省级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受理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和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

    (七)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展会,凡参加国家部委、江西省政府组织的经贸科技展会,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的30%,由市财政给予补贴,每次不超过3万元,每年每家企业展位费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推动政府采购科技型中小微两型企业产品和服务,对其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后参与评审。(受理部门: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二、申报基本条件

    在赣州市区域注册、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程序申报市级两型企业。

    (一)创新型企业标准

    1.技术创新强。获得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或有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且有一项以上与主营产品核心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和6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6项以上软件著作权。

    2.产品创新优。拥有江西著名商标或江西名牌,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上一年度新产品的销售收入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15%

    (二)成长型企业标准

    1.产品畅销。市场份额排名列国内同类产品前五名,或产品为国际500强或国内200强企业一级配套。

    2.业绩良好。列入各县(市、区)首位产业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连续二年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平均增长30%以上。

    (三)不符合以上认定标准,但科技水平领先、成长前景评估优质的初创型中小微企业。

    三、附则

    (一)对符合两型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经所在县(市、区)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推荐,由扶持政策的受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再由市工信委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初审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主攻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本政策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奖励或资助,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或资助差额部分。

    (三)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鼓励企业在加大科研投入的同时,奖励资金可部分用于奖励对企业科研创新有功人员。

    (四)对因享受扶持资金后续产生的相关税费,不再另行给予扶持。

    本政策措施由赣州市主攻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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